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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海益船舶用品有限公司WUXI HAIYI MARINE PRODUCT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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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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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

2  l 998年7月1日及之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要求。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第I章  通    则

 

1.1  定义

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脱离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脱离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降落高度,即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外形最低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下端的距离。

1.1.7  条款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距离。

1.1.9  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1.10  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11  本规则所使用术语的含义与第III/3条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2.1  第1.2.2.7段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气温-30℃~+65℃的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l℃~+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  凡适用者,应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

    .5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  对有助于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7  按本组织的建议(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8(16)号决议通过的《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该决议可能被修改。),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  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  清晰地铭示出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

    .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使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失效日期。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这些电池上不必标明失效日期。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2.1  救生圈

2.1.1  救生图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  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

    .4  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5  放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7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8  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

    .3  配有能满足第2.1.2.2款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第2.1.1.6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至少10 s后,能继续喷出烟雾;

    .5  能经受第2.1.1.6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4  可浮救生索

    第111/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直径不少于8mm;

    .3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1  能使至少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 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  经示范后,每一个人都能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

    .3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4  穿着舒服;

    .5  使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3  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 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小于200

    .2  在5s中内使失去知觉人员从在水中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

2.2.1.4  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5  除了下列规定以外,每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相同:

    .1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穿着;

    .2  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穿着者的嘴部托出与其身高相应的水面高度;及

    .3  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2.2.1.6  除第1.2.2.9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符合由本组织建议的救生衣适用身高或体重范围的试验和评估标准(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该建议可能被修改);

    .2  由本组织通过的“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字样(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

2.2.1.7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8  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没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充气;

    .2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2,2.2.1.3和2.2.1.4款的要求;

    .3  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第2.2.1.7款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1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2  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持续8h的能源;

    ,3  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应尽实际可行地使人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4  为白色光。

2.2.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1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及

    .2  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3  浸水服

2.3.1  一般要求

2.3.1.1  浸水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1  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要考虑到任何相关的衣服(参见本组织大会以人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3.1.3款,该决议可能被修改)和救生衣;

    .2  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3  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4  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5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

2.3.1.2  亦符合第2.2节规定的浸水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3.1.3  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应使穿着浸水服再加穿救生衣的人员还能:

    .1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  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3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浸水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4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没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灯以及第2.1.8款规定的笛哨。   

2.3.1.5  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穿着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2.3.2  浸水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  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

    .1  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及

    .2  其构造应为: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2.2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当单独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人一起穿着)穿着,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3  浮力要求

    穿着浸水服或附带浸水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能在5 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2.4  抗暴露服

2.4.1  抗暴露服一般会求

2.4.1.1  抗暴露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

    .1  提供至少70 N的固有浮力:

    .2  其制作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3  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应配有手套及一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使用。

    .4  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

    .5  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

    .7  具有至少1200的侧向视野。

2.4.1.2  亦符合第2.2节规定的抗暴露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4.1.3  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

    .1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2  在不少于4.5m高度跳下由足先入水,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3  能在水中至少游25m并登上救生艇筏;

    .4  能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

    .5  能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及操纵救助艇。

2.4.1.4  每套抗暴露服应备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灯和第2.2.1.8款规定的哨笛。

2.4.2  抗暴露服的热性能要求

2.4.2.1  每一抗暴露服应:   

    .1  如采用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则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2  其构造应保证,如按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平静流通水中,保证穿着者的体温在头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2.4.3  稳性要求

    穿着符合本节要求的抗暴露服的人员,应能在淡水中,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并且保持脸部朝上。该抗暴露服在中等海况下不会使穿着者有脸部朝下的倾问。

2.5  保温用具

2.5.1  保温用具应采用热导率不大于7800 W/(m2K)的防水材料制成,用来包裹人员时,其构造应能减少被保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

2.5.2  保温用具应:

    .1  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手套者除外;

    .2  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

    .3  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2.5.3  保温用具应在气温-30℃~+20 C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第III章  视觉信号

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1.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  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及

    .4  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

3.1.2  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 m的高度。在其弹道顶点处,或在接近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

    .1  发出明亮红光;

    .2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30000cd;

    .3  燃烧时间不小于40 s;

    .4  降落速度不大于5m/s;以及

    .5  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3.2  手持火焰信号

3.2.1  手持火焰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  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及

.4  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住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熄灭的渣滓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3.2.2  手持火焰信号应:

.1  发出明亮红光;

.2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15000 cd;

.3  具有不少于l min的燃烧时间;及

.4  在浸入100 mm深的水中历时10 s后,仍能继续燃烧。

3.3  漂浮烟雾信号

3.3.1  漂浮烟雾信号应:

.1  装在防水外壳内;

.2  按制造厂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燃;

.3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3.2  漂浮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

.2  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被淹没;及

.4  在浸入100 mm深的水中历时10 s后,仍能继续喷出烟雾。

第IV章  救生艇筏

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1.1  救生筏构造

4.1.1.1  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30天。

4.1.1.2  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为进行过从至少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的型式。

4.1.1.3  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重复多次蹬跳。

4.1.1.4  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时,能在平静水中被拖带,航速达3节。

4.1.1.5  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能自动撑起,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以空气间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和御寒。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

.2  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3  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节关闭装置,该关闭装置应能使穿着浸水服的人员从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并从内部关闭救生筏以便于通风且挡住海水、风和寒气的侵入。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称的进口处;

.4  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能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

.5  至少设有1个观察窗;

.6  没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7  应设有在离海面至少1 m以上处安装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设施;

.8  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4.1.2  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4.1.2.1  按第4.2.3或4.3.3款的要求计算的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认可。

4.1.2.2  除必须使用符合第6.1节要求的认可降落设备降落的救生筏或不要求从一舷侧容易地转移至另一舷侧的救生筏外,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85kg。

4.1.3  救生筏舾装件

4.1.3.1  应沿救生筏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把手索。

4.1.3.2  救生筏应设1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少于10 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首缆系统的破断强度。包括和救生筏的连接,对额定乘员25人以上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 5kN、对额定乘员9~25人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0 kN,对其他任何救生筏不小于7.5kN,但第4.1.6款要求的薄弱环除外。

4.1.3.3  救少筏顶篷上应装设人工控制灯。该灯光应为白色且能连续工作1 2h,其光强在上半球体方向上不小于4.3cd。但是,如果该灯为闪光灯,则在12h工作期间内,闪光灯每分钟的闪光率应不少于50闪。不多于70闪,且为等效的光强。当顶篷竖好以后,该灯应能自动点亮。电池应为不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的型式。

4.1.3.4  救生筏内部应装设1个至少能连续运作12h的人工控制灯。当顶篷竖好以后,灯能自动点亮并能提供足够亮度供乘员阅读救生与设备须知。电池应为不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的型式。

4.1.4  吊架降落救生筏

4.1.4.1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应:

  .1  当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承受以碰撞速度不少于3.5m/s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并还要从不小于3m高度处投落水中,不应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

  .2  应设置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

4.1.4.2  每艘客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迅速地登上救生筏。

4.1.4.3  每艘货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在发出登筏令的时间起不超过3min内登上救生筏。

4.1.5  属具   

4.1.5.1  每具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系有不少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助环1个;

.2  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l把,系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首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另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小刀,该小刀不必是非折叠式的;

.3  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1只。乘员定额为1 3人或1 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2只;

.4  海绵2块;

.5  海锚2只,每只配有耐震锚索及收锚索(如配有)各1根,其中1只备用,另1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到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如配有)应具有足以适用于一切海况的强度:海锚应有防止绳索旋转的设施.并应是不能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类型。永久地固定在吊架降落救生筏上和安装在客船的救生筏上的海锚只供人工布放。所有其他的救生筏应配备当筏充气时能自动布放的海锚;

.6  可浮手划桨2支;

.7  开罐头刀3把和剪刀l把。带专用开罐头刀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要求;

.8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能紧密关闭的防水箱内;

.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0符合第3.1节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1符合第3.2节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2符合第3.3节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3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4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筏内存放有1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15日光信号镜1面,并标有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6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指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份;

.17钓鱼用具1套;  

.18总数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 000kJ的口粮。这些口粮应可口,在建议的储存期内保持能够食用,且其包装方式易于分开和打开。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储存于防水容器内;

.19防水容器数个,内装有总量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1.5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的0.5L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或每个人所需的1L可用2天内能产生等量淡水的如第4.4.7.5款所述的人工逆渗透除盐器来代替;

.20不锈饮料量杯1个;

.2l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足够用48h的防晕船药以及清洁袋1只;

.22生存方法须知(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7(16)号决议通过个《救生艇筏行动须知》);

.23紧急行动须知;及

.24符合第2.5节要求的足供10%的救生筏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4.1.5.2  在根据第4.1.5.1款配备的救生筏上,按第4.2.6.3.5和4.3.6.7款所要求的标志应是印刷体大写字母标明的“SOLAS A PACK”字样。

4.1.5.3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如主管机关在考虑到航程性质与时间后认为第4.1.5.1款规定的全部项目不都是必要的,主管机关可准许这些船上所载的救生筏配备第4.1.5.1.1至4.1.5.1.6,4.1.5.1.8,4.1.5.1,9,4.1.5.1.13至4.1.5.1.16和4.1.5.1.21至4.1.5.1.24款所规定的属具以及第4.1.5.1.10至4.1.5,1.12款规定的属具的半数。在这些救生筏上,第4.2,6.3.5和4.3.6.7款所要求的标志应是以印刷体大写字母标明的“SOLAS B PACK”字样。

4.1.5.4  凡适宜者,属具应收存在容器内,如容器不是救生筏的整体部分或固定地附于救生筏上的,则容器应存放并系牢在救生筏内,并能在水面漂浮至少30 min,不会损坏其内存属具。

4.1.6  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

4.1.6.1  首缆系统

救生筏首缆系统应在船舶与救生筏之间起连接作用,其布置应确使救生筏在脱开时和充气时(如为气胀式救生筏),不至被下沉中的船舶拖沉没。

4.1.6.2  薄弱环

    如自由漂浮装置使用薄弱环,该薄弱环应:

    .1  不会被从救生筏容器内拉出首缆所需的力拉断;

    .2  如适用时,有足够强度使救生筏充气;及

    .3  在张力为2.2±0.4kN时断开。

4.1.6.3  静水压力释放器

自由漂浮装置中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则该释放器应:

    .1  采用兼容的材料制成,以防止该装置发生故障。不应采用在静水压力释放器的部件上镀锌或其他形式的金属镀层;

    .2  在水深不超过4m处,自动脱开救生筏;

    .3  没有在该装置处在正常位置时防止水份聚积在静水压力室内的泄水器;

    .4  当海浪拍击装置时,不至脱开,

    .5  在其外部永久性地标明其型号与出厂号;

    .6  该装置上应永久地标明或附有产品铭牌,说明其制造日期、型号与出厂号以及该装置是否能适用于容量为25人以上的救生筏;

    .7  每件连接首缆系统的部件的强度应不小于对首缆所要求的强度;及

    .8  如是抛弃型的,可采用确定失效日期的方法代替第4.1.6.3.6款的要求。

4.2  气胀式救生筏

4.2.1  气胀式救生筏应符合第4.1节的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4.2.2  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

4.2.2.1  主浮力舱应分成不少于2个独立隔舱,每个隔舱通过各自的止回充气阀充气。浮力舱的布置应在任一隔舱损坏或充气失效时,完整的隔舱能支持该筏的额定乘员,而且救生筏整个周围都是正干舷。每个乘员的体重以75kg计,并且都坐在规定的座位上。

4.2.2.2  救生筏的筏底应不透水,并应充分隔热以御寒冷,不论是:

    .1  采用一个或几个能由乘员充气或自动充气并能由乘员放气并再充气的设施;或

    .2  采用不依靠充气的其他等效设施。

4.2.2.3  救生筏的充气应由1个人就可完成。救生筏应使用无毒气体充气。充气应在环境温度为18℃至20℃之间时在1 min内完成,环境温度为-30℃时在3min内完成。充气后,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应保持其形状不变。

4.2.2.4  每个充气隔舱应能承受的压力至少等于3倍工作压力,不论使用安全阀或限制供

气方法均应能防止其压力超过2倍工作压力。应没有第4.2.9.1.2款要求的充气泵或充气

器的设备,用以保持工作压力。

4.2.3  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

    气胀式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较小者:

    .1  充气后,其主浮胎(不包括篷柱以及横座位在内,如设有时)的容量(m3)除以0.096后所得的******整数;或

    .2  量至浮胎的最内边的救生筏的内水平横剖面面积(m2)(或包括1个或多个横座位在内,如设有时)除以0.372后所得的******整数;或

    .3  平均体重为75kg的人数,这些人全部穿着浸水服和救生衣,或在吊架降落救生筏时仅穿救生衣,他们可足够舒适地坐下并有足够的头顶空间,而且不致妨碍任何救生筏属具操作。

4.2.4  进入气胀式救生筏的通道

4.2.4.1  至少一个进口设有半刚性登筏踏板以便人员能从海面登入救生筏,踏板应能支撑1个100kg重的人员。踏板的布置要防止一旦踏板损坏使救生筏明显泄气。没有一个以上的进口处的吊架降落救生筏,应在拉近索与登乘设施对面的进口处设有登筏踏板。

4.2.4.2  未设登筏踏板的进口处应备有登筏梯,其最下一级踏板应位于救生筏的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2.4.3  救生筏内部应有有助于水中的人员将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的设施。

4.2.5  气胀式救生筏的稳性

4.2.5.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的构造在充气胀满并且顶篷撑到最高位置而漂浮时,在风浪中应当稳定。

4.2.5.2  救生筏处于翻覆位置的稳性,应为在风浪中及在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个人扶正。

4.2.5.3  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的稳性,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达到3节。

4. 2.5.4  救生筏应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水袋:

.1  水袋的颜色应是显明易见的;

    .2  应设计成在布放25s内水袋的充装至少为其容积的60%;

    .3  乘员为10人或以下的救生筏,其水袋的总容积至少为220 L;

    .4  乘员l0人以上的救生筏,其水袋的总容积不少于20N L,其中N为所载乘员人数;及

    .5  水袋应对称地放置于救生筏周围,并应提供措施从筏底迅速地排出空气。

4.2.6  气胀式救生筏的客器

4.2.6.1  气胀式救生筏应装在容器内,该容器:

    .1  其结构在所遇到的海上各种条件下,能经久耐用;

    .2  有充裕的自然浮力,当装有救生筏及其属具时,如船舶沉没,能从内部拉出首缆并启动充气装置;及

    .3  应尽实际可能水密、容器底部泄水孔除外。

4.2.6.2  救生筏在其容器内的包装,应确保救生筷从容器脱开后,尽可能在水面充气时处于正浮位置。

4.2.6.3  容器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认可机关名称和乘员定额;

    .4  SOLAS;

    .5  内装应急袋型号;

    .6  最近一次检修日期;

    .7  首缆长度;

    .8  水线以上******许可存放高度(根据投落试验高度和首缆长度);

    .9  降落须知。

4.2.7  气胀式救生筏上的标志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制造日期(年月);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

    .6  每个进口处应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 mm,颜色与救生筏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4.2.7.2  每一只救生筏上应具有其所从属船舶的船名及船籍港的标志,标志的形式应能在任何时候无需打开容器而改变船舶识别标志。

4.2.8  吊架降落气胀式救生筏   

4.2.8.1  除上述的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当悬挂在吊筏钩或吊筏索时,应能经受下列负荷:

    .1  在环境温度下,救生筏温度稳定在20土3℃,且所有安全阀关闭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4倍;及

    .2  在环境温度下,救生筏温度稳定在-30℃,且所有安全阀打开情况下,全部乘员和属具质量的1.1倍。

4.2.8.2  需使用降落设备降落救生筏的刚性容器,应加以系固,以防止该容器或其部件在救生筏充气和降落下水过程中及以后坠落下海。

4.2.9  气胀式救生筏的附加属具

4.2.9.1  除第4.1.5款要求的属具外,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应配备:

    .1  修补浮力舱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及

    .2  充气泵或充气器1具。

4.2.9.2  第4.1.5.1.2款所要求的小刀应为安全小刀。第4.1.5.1.7款所要求的开罐刀和剪刀也应为安全型。

4.3  刚性救生筏

4.3.1  刚性救生筏除应符合第4.1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4.3.2  刚性救生筏的构造

4.3.2.1  救生筏的浮力应由认可的自然浮力材料提供,置于尽可能靠近救生筏的周围。浮力材料应是阻燃的或用阻燃覆盖物加以保护。

4.3.2.2  救生筏的筏底应能防止水进入,并应有效地支持乘员避开水和防寒。

4.3.3  刚性救生筏的乘员定额

    每只刚性救生筏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较小者:

    .1  浮力材料的体积(m3)与1减去浮力材料相对密度所得系数相乘,再除以0.096所得的******整数;或

    .2  救生筏筏底的水平横剖面面积(m2)除以0.372所得到的******整数;或

    .3  符合下述条件时的人数:乘员全部穿着浸水服或救生衣,每个人的体重以75kg计,他们能舒适地坐下,并有足够的头顶空间,而且不致妨碍救生筏任何属具操作。

4.3.4  进入刚性救生筏的通道

4.3.4.1  至少有一个进口处应设有刚性登筏踏板以便人员能从海面登上救生筏。设有一个以上进口的吊架降落救生筏,在拉近索与登乘设备对面的进口处应设有登筏踏板。

4.3.4.2  未设登筏踏板的进口处应设有登筏梯,其最下一级踏板应在救生筏的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3.4.3  救生筏内应有有助于水中的人员将自己从登筏梯拉进救生筏的设施。

4.3.5  刚性救生筏的稳性

4.3.5.1  除救生筏以任何一面漂浮时都能安全使用者外,救生筏的强度与稳性应为能自行扶正,或在风浪中及平静水面上,均能由1人扶正。

4.3.5.2  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的稳性,应为能在平静水面被拖带,航速达到3节。

4.3.6  刚性救生筏上的标志

    救生筏上应标明:

    .1  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和船籍港;

    .2  制造厂名或商标;

    .3  出厂号码;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每个进口处应写明乘员定额,字高不小于100 mm,颜色与救生筏颜色有显著的差异:

    .6  SOLAS:

    .7  内装应急袋型号:

    .8  首缆长度;

    .9  水线以上******许可存放高度(投落试验高度);

    .10  降落须知。

4.3.7  吊架降落刚性救生筏

    除上述的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刚性救生筏,当悬挂在吊筏钩或吊校索时,应能承受全部乘员和属具总质量的4倍。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4.1  救生艇的构造

4.4.1.1  所有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稳性,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具有足够的干舷。所有救生艇应有刚性艇体,救生艇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并全部载足乘员及属具。当在水线下任何部位破孔,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没有其他损伤,这时仍能保持正稳性。

4.4.1.2  每只救生艇,应有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制造厂名和地点;

    ——救生艇型号和出厂号码;

    ——制造年月;

    ——救生艇额定的乘员人数;以及

    ——第1.2.2.9款要求的批准资料。

    证书颁发机构应为救生艇提供1份批准证书,除上述各项之外,还应有:

    ——批准证书的号码;

    ——艇体结构材料应详细到确保在修理中不会发生兼容性问题;

    ——属具和人员配足时的总质量;及

    ——第4.5,4.6,4.7,4.8或4.9节的批准说明。

4.4.1.3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  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

    .2  当船舶在平静水中以5节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

4.4.1.4  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或不燃的。

4.4.1.5  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应设有座位,其构造应能支承:

    .1  相当于乘员人数的静负荷,每个人体重以100kg计,其座位空间接第4.4.2.2.2款要求计;

    .2  当拟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从至少3m高度处投落时,在任一单独座位上100kg的负荷;及

    .3  当自由降落救生艇从至少相当于其自由降落核准高度1.3倍的高度上降落时,在任一单独座位上100kg的负荷。

4.4.1.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承受下列负荷,负荷卸去后无残余变形:

    .1  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1.25倍;

    .2  对于其他救生艇,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的2倍。

4.4.1.7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安装就位的滑橇或护舷材(如适用)时,能经受至少以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并能经受至少从3m高度处投落下水。

4.4.l. 8  从艇底表面到超过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离应:

    .1  乘员定额为9人及以下的救生艇,不少于1.3m;

    .2  乘员定额为24人及人以上的救生艇,不少于1.7m;

    .3  乘员定额多于9人少于24人的救生艇,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于1.3m与1.7m之间的距离。

4.4.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4.4.2.1  容纳人数超过150人的救生艇,概不予以认可。

4.4.2.2  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

    .1  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人数,平均每个人的体重为75kg,全部穿着救生衣;或

    .2  按照图1要求的座位设置所能提供的座位数目。倘若搁脚板已固定,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座位上下垂直分隔不少于350 mm,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如图1所示。

 

 

4.4.2.3  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4.4.3  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4.4.3.1  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能迅速登艇,而且能迅速离艇。

4. 4.3.2  每艘货舱救生艇的布置,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令时起不超过3min登艇完毕,并应能迅速离艇。

4.4.3.3  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在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4.3.4  救生艇的布置,应能把失去自主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从所躺的担架上抬进救生艇。

4.4.3.5  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

4.4.4  救生艇浮力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或应设有不受海水、油类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其浮力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救生艇浮起。对每艘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人应配备相等于280 N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材料。浮力材料不应设置在救生艇艇体的外面,除非是上述要求以外的浮力材料。

4.4.5  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4.4.5.1  当载有50%定额的乘员,并以正常位置坐在艇中心线一侧时,所有救生艇应是稳定的,并且具有一个正的GM值。

4.4.5.2  在第4.4.5.1款的装载状态下:

    .1  在舷墙附近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mm,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的高度;和

    .2  在舷墙附近没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横倾角不应超过200,且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或100 mm,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的高度。

4.4.6  救生艇推进装置   

4.4.6.1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任何救生艇概不得使用闪点为43℃或43℃以下(闭杯试验)燃油为燃料的发动机。

4.4.6.2  发动机应没有手启动系统,或设有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还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发动机启动系统和辅助启动设施应在-15℃的环境温度下,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除非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另一环境温度较为适宜。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均不应妨碍启动装置。

4.4.6.3  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体尚未入水情况下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5min。

4.4.6.4  当救生艇浸水到曲轴中心线处时,发动机应仍能运转。

4.4.6.5  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推进的正车和倒车装置。

4.4.6.6  废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

4.4.6.7  所有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的人员安全和漂浮物损坏推进系统的可能性。

4.4.6.8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并且发动机带动的所有辅助装置均运转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航速应至少为6节、当拖带1只载足全部乘员与属具的25人救生筏或与其相等负载时,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航速应至少为2节。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6节的航速运转不少于24h。

4.4.6.9  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应采取阻燃罩壳或提供其他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还应保护人员不至意外地接触到发热和转动的部件,并保护发动机避免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减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以便能够听到叫喊声。启动电池应没有在电池底部和各侧面围绕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该电池箱应有紧密的并装有必要通气孔的顶盖。

4.4.6.10  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应限制电磁波的辐射,使发动机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

4. 4.6.11  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应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备有用船舶供电电源给救生艇电池再充电的设施,电源电压不超过50 V(参见IEC 92-101),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

4.4.6.12  应备有防水的启动和操作发动机须知,将其张贴在发动机起动控制器附近明显处。

4.4,7  救生艇舾装件

4.4.7.1  所有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至少装设1只排水阀,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使水从艇体内排出,并且当救生艇在水中时能自动关闭,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有1只关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到达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

4.4.7.2  所有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设有操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舵柄应在万一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杆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可以是可拆的,并可靠地存放在舵杆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

4.4.7.3  除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在水线以上、水中人员可到达的其他范围内,沿救生艇外部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

4.4.7.4  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登救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应固连在救生艇上,当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掉的冲击力时,订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

4.4.7.5  所有救生艇应设置足够的水密柜或舱室,以供贮存第4.4.8款所要求的小件属具、水和口粮。救生艇应备有收集雨水的设施。另外,如果主管机关要求,则还应有能用人工驱动除盐器把海水生产成饮用水的设施,该除盐器不能依靠太阳能,也不能依靠海水以外的化学品。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的水的设施。

4.4.7.6  每艘必须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落的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脱开机械装置,但以下.5款要求除外: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该装置应具有下列两种脱开能力:

    .2.1正常脱开能力,当救生艇浮在水面或吊艇钩无负荷时会把救生艇脱开:

    .2.2受载脱开能力,吊艇钩受负荷时会把救生艇脱开。此脱开的布置应使救生艇能在任何负荷情况下,从漂浮在水面上救生艇无负荷的情况到等于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的1.1倍负荷情况下.都能脱开。此种脱开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和过早使用。这一适当保护除了危险迹象外还应包括不属于一般卸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为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机械保护(联锁装置)只在脱开装置适当地、完全地复位时才啮合。为防止过早的负载脱开,脱开装置的负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操作一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脱开装置的设计应使在救生艇中的船员在脱开装置适当地、完全地复位和准备起吊时能清楚地观察到。应提供清楚的操作须知,并有适当的文字警告说明。

    .3  脱开控制手柄应有明显标志,其颜色与手柄周围颜色有明显的差异;

    .4  救生艇脱开装置固定结构连接件的设计应取安全系数等于6,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假设救生艇的质量是均匀分布在两艇索之间;

    .5  如果一单根吊艇索和吊钩系统加上一适当的系艇索一起用来降落救生艇或救助艇,则不必满足第4.4.7.6.2款的要求;在这种装置中,只有当救生艇或救助艇完全在水面上时,单一的脱开救生艇或救助艇的能力才足够。

4.4.7.7  每艘救生艇应在艇首附近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当在静水中以******达5节的速度被船向前拖带时,该装置应使救生艇不会出现不安全和不稳定征状。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首缆固定装置应包括一脱开装置,以使船在静水中以******达5节的速度向前航行时,首缆能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4.4.7.8  装有单独安装天线的固定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救生艇,应没有使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固定在操作位置上的装置;

4.4.7,9  沿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需的滑橇和护舷材。

4.4.7.10  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应为白色,在上半球体的所有方向上的光强不小于4.3cd,连续工作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在此12h的工作过程中,该灯应以均匀的等效光强、以每分种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

4,4.7.11  救生硬内应装设1盏人工控制灯或1个光源,提供照明不少于12h,使艇内人员能阅读救生须知和属具使用须知,但不准使用油灯作此用途。

4.4.7.12  每艘救生艇的布置应为在控制与操舵处提供足够的向前、向后和向两舷的视域,以便能安全地降放和操纵救生艇。

4.4.8  救生艇属具

    无论是本条或是第4.4节所要求的救生艇属具的所有各项都应采取绑扎在救生艇内、贮存在柜内或舱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或其他适宜的方式系固于救生艇内。但是,如果救生艇靠吊艇索降落,艇钩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生艇。属具的系固方式应不致妨碍任何弃船步骤。各项救生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除另有说明者外,每艘救生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其他救生艇应备足够数量的可浮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所配备的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带钩艇篙2支;

    .3  可浮水瓢1只,水桶2只;

    .4  救生手册(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7(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艇筏行动须知》)1本;

    .5  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在全封闭救生艇内,该罗经应固定在操舵位置;对任何其他救生艇,必要时应为该罗经配备1只罗经柜以保护它免受气候影响,并且应配备支架装置;

    .6  适当尺度的海锚1只,配有浸湿时还可用手紧握的耐震锚索1根。海锚、耐震锚索和收锚索(如设)的强度应在一切海况中均是适用的;

    .7  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的2倍或15m,取其长者。自由降落救生艇的2根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附近备用。在其他救生艇上按第4.4.7.7款所要求的脱开装置相连的一根首缆应设在救生艇前端,另一根应牢牢地系固在或靠近救生艇的前端备用;

    .8  太平斧2把,救生艇每端各1把;

    .9  水密容器数个,内装总量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3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1L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或者其中每个人所需2L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如第4.4.7.5款所述的人工逆渗透除盐器来代替;

    .10附有短绳的不锈水戽1个;

    .11不锈饮料量杯1个;

    .12如第4.1.5.1.18款所述的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 000 kJ的口粮,该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存放在水密容器内;

    .13符合第3.1节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4符合第3.2节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5符合第3.3节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6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炮1只,装在水密容器内;

    .17日光信号镜1面,包括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8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规定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9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20急救药包1套,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21每个人配备至少足够48h量的防晕船药和清洁袋1个;

    .22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

    .23开罐头刀3把;

    .24系有长度不小于30 m浮索的可浮救助环2个;

    .25如果救生艇不是自动舀水的,应为有效的舀水配备1只手摇泵;

    .26钓鱼用具1套;

    .27对发动机及其附件作小调整用的足够数量工具;

    .28适用扑灭油类火灾的认可型可携式灭火器1具(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02(15)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用可携式灭火器导则》);

    .29探照灯1具,具有垂直和水平扇面至少为60,所测的光强为2500 cd,能连续工作不少于3h;

    .30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艇内存有一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31符合第2.5节要求的,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l0%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取其大者;及

    .32如主管机关在考虑该船所从事的航行性质与时间认为第4.4.8.12和4.4.8.26段所规定的属具为不必要者,可准予免除。

4.4.9  救生艇标记

4.4.9.1  救生艇上应以经久的明显字迹标明所批准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4.4.9.2  应以印刷体罗马字母将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标明于艇首两侧。

4.4.9.3  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应能从空中看清。

4.5  部分封闭救生艇

4.5.1  部分封闭救生艇除应符合上述第4.4节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4.5.2  部分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固定附连的刚性顶盖,该顶盖从艇首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及从该救生艇最后端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该救生艇应设固定附连的可折式顶篷.连同刚性顶盖一起形成一个能挡风雨的遮蔽把该艇乘员完全罩住。救生艇在两端和每一侧都应有进口。当关闭时,刚性顶盖的进口应该是风雨密的。顶篷的布置应:

    .1  设有合适的刚性型材或条板,以撑起顶篷;

    .2  由不多于2个人即能容易地撑起顶篷;

    .3  顶篷应采用空气间隙隔开的不少于两层的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以保护乘员不受寒热的侵害,且应设有防止水份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

    .4  顶篷外面应是鲜明易见的颜色,顶篷内面的颜色应不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5  顶篷的进口处应设有有效的可调节的关闭装置,在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和关闭该装置,既可通气又能防止海水、风和寒气侵入:应设有使进口处牢固地固定在开启和关闭位置的设施;

    .6  进口关闭后,一直仍有足够供乘员所需的空气进入;

    .7  顶蓬应有收集雨水的设施:及

    .8  万一救生艇翻覆时,乘员应能逃出。

4.5.3  救生艇内部应是鲜明易见颜色。

4.5.4  如果固定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装设在救生艇内,应将其安装在足以容纳该项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舱室内。如救生艇构造的遮蔽空间使主管机关满意,则不要求安装在独立舱室。

4.6  全封闭救生艇

4.6.1  全封闭救生艇除应符合第4.4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4.6.2  围蔽每一艘全封闭救生艇都应设置完全围蔽救生艇的刚性水密围蔽。围蔽的布置应:

    .1  为乘员提供遮蔽;

    .2  由舱口提供进入救生艇的通道,舱口可关闭以使救生艇水密;

    .3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救生艇舱口的位置应设在任何乘员都不必离开该围蔽就能进行降落和回收操作的地方;

    .4  通道舱口在内外两面应均能开启和关闭,并没有使其牢固地固定在开启位置的设施;

    .5  能划动救生艇,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外;

    .6  当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舱口关闭且无明显漏水时能支持救生艇的全部质量,包括全部属具、机械和全部乘员;

    .7  设有窗口或半透明板,使足够的日光射进舱口关闭的救生艇内部而不必采用人工光;

    .8  封闭盖外面应是鲜明易见的颜色,而内部的颜色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9  应设有扶手供在救生艇外部活动的人员安全扶手用,并帮助登艇和离艇;

.10人员从进口处无须跨过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而到达他们的座位;及

.11围蔽关闭后机器操作期间,救生艇内的大气压力不应低于或高于外界大气压力20hPa。

4.6.3  翻覆与扶正

4.6.3.1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个标明的座位处应设有1根安全带。安全带的设计应在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时能将体重为100kg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每个座位上安全带的颜色应和相邻座位上安全带的颜色有明显区别。自由降落救生艇应在每个座位上配备1个具有鲜明颜色的安全装置,以使自由降落以及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时能将体重为100kg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

4.6.3.2  救生艇的稳性应是在装载全部或部分乘员及属具,所有进口和开口都是水密关闭而且所有乘员系好安全带时,能自然或自动地自行扶正。

4.6.3.3  救生艇应在处于第4.4.1.1款所述的破损状态时,能支持其全部乘员及属具,并且其稳性应能在万一翻覆时.使救生艇自动地处于为乘员提供在水面上逃出的位置。当救生艇处于稳定的浸没状态下.沿着椅背测得救生艇内的水平面,不应超出在任何乘员所坐位置的座板以上500mm。

4.6.3.4  所有发动机排气管、空气管和其他开口的设计应使救生艇翻覆和扶正时,海水不会进入发动机。

4.6.4  推进装置

4.6.4.1  应在舵工位置控制发动机和传动装置。

4.6.4.2  发动机及其装置应能在翻覆过程中任何位置运转.并在救生艇转回至正浮状态后仍能继续运转.或在翻覆后能自动停车并在救生艇转回到正浮时易于再启动。燃油及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翻覆过程中,防止燃油流失和从发动机中流失超过250 ml的润滑油。

4.6.4.3  空气冷却发动机应设有从救生艇外面吸进冷气并把它排出救生艇外面的管道系统。应设有手动调节风门,使可从救生艇内部吸进冷气并向内部排放。

4.6.5  加速度保护

尽管有第4.4.1.7款的规定,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全封闭救生艇的结构与护舷材应保证救生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以不小丁3.5 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时,能提供免受由于救生艇碰撞而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装置。

4.7  自由降落救生艇

4.7.1  一般要求

4.7.1. 1  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应符合第4.6节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要求。

4.7.2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乘员定额为不影响推进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条件下可提供的座位数量。座位的宽度至少为430 mm。座位靠背前面的空隙至少为635mm。座位靠背高出座板至少为1000mm。

4.7.3  性能要求

4.7.3.1  每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该在进水后立即朝正前方向前进,并且当载足全部属具和下列负载状态下,从核准高度上自由降落,船舶纵倾至100并向任一舷横纵200时,应不碰到船舶:

    .1  载足全部乘员;

<, span="" style="FONT-STYLE: normal;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rgb(0,0,0); FONT-SIZE: 9pt; FONT-WEIGHT: normal">    .2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前方位置;

    .3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后方位置;以及

    .4  只有操作船员。

4.7.3.2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本组织建议(参见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4(4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和MSC.5(4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关于破损稳性要求)所适用部分计算出的最后横倾角大于20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救生艇应能在最终横倾角内自由降落并且这种计算以最后水线为依据。

4.7.3.3  所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始终不应超过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4.7.4  结构

    每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当自由降落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从自由降落核准高度至少1.3倍的高度处自由降落。

4.7.5  防止有害加速度的保护

    每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的结构,应保证救生艇能提供免受在下列负载状态下,且船舶在静水中不利的纵倾达100并向任一舷横倾达200时从核准的高度降落所产生的有害加速度影响的保护。

    .1  载足全部乘员,

    .2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前方位置;

    .3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后方位置;以及

    .4  只有操作船员。

4.7.6  救生艇舾装件

    每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装设一脱开系统,它应:

    .1  具有2个独立的只能从救生艇内部操作的脱开装置的激活系统,并且标有明显的与周围颜色不同的额色;

    .2  其布置应在任何装载状态下,从无装载状态到至少救生艇载足全部设备及被批准的乘员定额200%的正常负载,能脱开艇;

    .3  予以适当保护以防意外的或过早的使用;

    .4  它的设计应使其在试验脱开系统时不用降放救生艇;以及

    .5  其设计应取安全系数等于6,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

4.7.7  批准证书

    除第4.4.1.2款所述要求之外,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批准证书还应注明:

    ——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要求的降落滑道长度;以及

    ——自由降落核准高度的降落滑道角度。

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除应符合第4.6或4.7节的适用要求外,其布置还应使当救生艇在全部进口和开口均关闭的情况下航行时,救生艇内空气保持安全和适宜于呼吸,而且发动机正常运转时间不少于10 min。在此期间,救生艇内大气压应不低于艇外大气压力,也不应超过艇外大气压20 hPa以上。该系统应有可视指示器,无论何时均可指示送风压力。

4.9  耐火救生艇

4.9.1  除符合第4.8节的要求外,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min。

4.9.2  喷水系统

    装有喷水防火系统的救生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自吸式电动泵抽海水作为该系统供水。该系统应能“开启”和“关闭”喷洒救生艇外面的水流;

    .2  海水吸入口的布置应防止从海面吸入易燃液体;及

    .3  该系统布置应能用淡水冲洗并能完全排清积水。

第V章  救助艇

5.1  救助艇

5.1.1  一般要求

5.1.1.1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所有救助艇还应符合第4.4.1至4.4.7.4以及4.4.7.6,

4.4.7.7,4.4,7.9,4.4.7.10和4.4.9款的要求。如果救生艇符合本节的所有要求,并成功地完成第III/4.2条中要求的救助艇试验,船上的存放、降落和回收装置均符合救助艇的所

有要求,则可准予作为救助艇。

5.1.1.2  尽管有第4.4.4款的要求,救助艇的浮力材料可以装设于艇体的外部,只要它能适当地保护以防止损坏并且能经受第5.1.3.3款规定的暴露。

5.1.1.3  救助艇可以是刚性或充气结构,或两者的混合结构,并且应:

    .1  长度不小于3.8m,不大于8.5m;及

    .2  应至少能乘载5个坐着的人员和1个躺在担架上的人员。尽管有第4.4.1.5款的规定,除舵工之外,可在地板上提供座位,只要座位位置间距根据第4.4.2.2.2款要求采用和图1相似的形状,但也可以是全长为1190 mm以能伸展腿部。座位位置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处在护舷材、艇尾板或艇舷的充气浮力上。

5.1.1.4  刚性与充气混合结构的救助艇应符合本节中合适的要求,使主管机关满意。

5.1.1.5  除具有足够舷弧的救助艇外,救助艇应设有不少于15%艇长的延伸艇首盖。

5.1.1.6  救助艇应能以至少6节的航速进行操纵,并保持此航速至少4h。

5.1.1.7  救助艇应在海浪中具有充分的机动性和操纵性,以能从水中救助人员,集结救生筏并能以至少2节航速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当重量的******救生筏。

5.1.1.8  救助艇应装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装设舷外发动机,舵和舵柄可以是发动机的组成部分。不管第4.4.6.1款如何要求,救助艇可以装设具有认可燃油系统的舷外汽油机,但燃油柜应有特殊的防火和防爆保护。

5.1.1.9  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救助艇上.并应有足够强度以集结或拖带第5.1.1.7款

要求的救生筏。

5.1.1.10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每艘救助艇都应提供有效的舀水或自动舀水设施。

5.1.1.11  救助艇应设有风雨密贮存处以存放小件属具。

5.1.2  救助艇属具

5.1.2.1  除带钩艇篙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助艇外,救助艇的各项属具均应采用绑扎、贮存在柜内或舱室内、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内或其他适宜的方式系牢于救助艇内。属具的系缚方式应不妨碍任何降落和收回操作。所有救助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

5.1.2.2  每艘救助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足够数量的可浮桨或手划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在艇上;

    .2  可浮水瓢1只;

    .3  罗经柜1具,内装有涂有发光剂或具有适宜照明装置的有效罗经;

    ,4  海锚1个和配有足够强度锚索的收锚索(如设有)1根,其长度不小于l0 m;

    .5  足够长度和强度的首缆1根,附连在第4.4.7.7款要求的脱开装置,并设置在救助艇的前端;

    .6  长度不小于50m的可浮索1根,具有足够拖带第5.1.1.7款要求的救生筏的强度;

    .7  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简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装在防水密容器内;

    .8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9  急救药包1套,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10系有长度不小于30 m浮索的可浮救助环2个;

    .11探照灯1盏,其水平和垂直扇面至少为60,所测得的光强为2500 cd,连续工作不少于3h;

    .12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

    .13符合第2.5节要求的,足供10%救助艇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两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以及

    .14适用于扑灭油火的认可型可携式灭火器1具(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02(15)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船用可携式灭火器导则》)。

5.1.2.3  除第5.1.2.2款所要求的属具以外.每艘刚性救助艇正常属具还应包括:

    .1  带钩艇篙1支;

    .2  水桶1只;及

    .3  小刀或太平斧1把。

5.1.2.4  除第5.1.2.2款所要求的属具以外、每艘充气式救助艇正常属具还应包括:

    ,1  可浮安全小刀1把:

    .2  海绵2块:

    .3  有效的手动充气器或充气泵1具;

    .4  装在适当容器内的修补破洞的修补工具1套;

    .5  安全艇篙1支。

5.1.3  充气式救助艇的附加要求

5.1.3.1  第4.4.1.4和4.4.1.6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充气式救助艇。

5.1.3.2  当充气式救助艇被悬拌在吊艇钩或吊艇素时,其构造应:

    .1  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使救助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后能降落及回收;

    .2  从强度在环境温度为20±3℃,不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应足以承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负荷的4倍;

    .3  其强度在环境温度为-30℃,使用所有安全阀的情况下,应足以承受其全部乘员及属具总质量负荷的1.1倍。

5.1.3.3  充气式救助艇的构造,应能经受下列暴露:

    .1  在海上存放在船舶开敞甲板上;

    .2  在一切海况下漂浮30天。

5.1.3.4  除符合第4.4.9款的要求外,充气式救助艇还应标明其出厂号码、制造厂名或商标和制造日期。

5.1.3.5  充气式救助艇的浮力应由至少有5个大致相等体积的独立隔舱分隔的单独浮力胎、或由2个均不超过60%总体积的独立浮力胎提供。浮力胎的布置在任一隔舱万一损坏时,未损伤的隔舱应仍能支持该救助艇的额定乘员,每个乘员体重以75kg计,坐在规定的位置上,并且在下列条件下救助艇整个周围均为正的干舷:

    .1  前部浮力舱放气;

    ,2  救助艇一舷的全部浮力舱放气;以及

    .3  一舷的全部浮力舱和首舱放气。

5.1.3.6  形成充气式救助艇边界的浮力胎充气后应为救助艇额定乘员每人提供不少于0.17m3的体积。

5.1.3.7  每个浮力隔舱应设有一个供人力充气用的止回阀和放气设备。还应设有1个安全阀,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此阀不必要。

5.1.3.8  充气式救助艇的艇底下面和外面易受伤害部位,应加设主管机关满意的防擦板条。

5.1.3.9  凡装有艇尾板者,该艇尾板嵌入应不超过救助艇总长的20%。

5.1.3.10  应设有合适的加强片以便系牢艇首缆和艇尾缆以及艇内外两面的链环状把手索。

5.1.3.11  充气式救助艇应始终保持满充气状态。

第VI章  降落与登乘设备

6.1  降落与登乘设备

6.1.1  一般要求

6.1.1.1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每具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纵倾达到10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到200的不利情况及下列条件下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  按第III/23条或第III/33条的要求、满载全部乘员;

    .2  只有船上操作所需的船员。

6.1.1.2  不管第6.1.1.1款如何规定,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和本组织的建议(如适用)计算的最后横倾角超过20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所配备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应在考虑了船舶的最终破损水线后在该船舶处于最后横倾角的情况下,在船舶的较低一舷进行操作。

6.1.1.3  降落设备不应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降落其所配属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6.1.1.4  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

6.1.1. 5  降落设备及其除绞车制动器外的附属设备,应有足够的强度以经受不少于2.2倍******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

6.1.1.6  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紧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应使用安全系数设计,该安全系数根据规定的******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来决定。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5,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

6.1.1.7  每具降落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在结冰情况下保持有效。

6.1.1.8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

6.1.1.9  每艘救助艇降落设备都应装设一台能把载足全部乘员和设备的救助艇从水面以不少于0.3m/s的速率升起的动力驱动的绞车马达。

6.1.1.10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按第4.1.4.2,4.1.4.3,4.4.3.1和4.4.3.2款要求的救生艇筏。

6.1.2  使用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

6.1.2.1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使用吊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除应符合第6.1.1段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段的要求。

6.1.2.2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辅助降落设备以外,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一个人从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某一位置操纵。当在甲板上操作降落机械装置时,操作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

6.1.2.3  吊艇索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

6.1.2.4  除设置了有效的补偿装置者外,对于多卷筒绞车,吊艇索的布置应使在降落时,以相同的速率从各卷筒卷出,并在吊起时,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地卷到各卷筒上。

6.1.2.5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经受:

    .1  试验负荷不小于1.5倍******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及

    .2  试验负荷不小于1.1倍******工作负荷,以******下降速度下降时的动负荷试验。

6.1.2.6  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或使用动力吊起时,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

6.1.2.7  凡使用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臂者,应装设安全装置,在吊艇架吊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要自动地切断动力,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受到过度应力,除非马达设计为能防止此过度应力。

6.1.2.8  满载救生艇筏或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

    S=0.4十0.02H

式中:S——下降速度,m/s;

    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m。

6.1.2.9  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救生筏的降落速度应使主管机关满意。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的其他救生艇筏的降落速度应不少于第6.1.2.8款要求的70%。

6.1.2.10  应由主管机关制定******下降速度,制定时应考虑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设计、保护乘员免受过度力以及计入急刹车过程中的惯性力的降落装置强度。在降落设备上应采取措施,以确保不超过该速度。

6.1.2.11  每具降落设备应有制动器,使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在降落中能刹住并可靠地系留住;如有必要,制动器还应有防水和防油保护。

6.1.2.12  手控制动器的布置应始终处于制动状态,除非操作者或操作者操作的机械装置把制动控制器保持在“脱开”的位置上。

6.1.3  自由漂浮下水

    凡救生艇筏要求有降落设备的并设计为自由漂浮者,救生艇筏从其存放地点自由脱开应是自动的。

6.1.4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降落设备

6.1.4.1  每一自由降落设备应符合第6.1.1款的适用要求,另外还应符合本段要求。

6.1.4.2  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使降落设备及其服务的救生艇作为一个系统运作,以按第4.7.5款的要求保护乘员免受有害加速度的伤害以及确保第4.7.3.1和4.7.3.2款中规定的救生艇有效地离开船舶。

6.1.4.3  降落设备的构造,应使其在救生艇降落过程中防止发生摩擦火花或碰击火花。

6.1.4.4  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使其处于准备降落的位置,其距离在考虑了第4.7.3

段要求后,从其所降落的救生艇的最低一点至最轻载航行水面的距离不超过救生艇的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6.1.4.5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防止救生艇在无人看管的存放地点意外脱开。如果提供的系固救生艇的设施无法从救生艇内部脱开,则降落设备的布置应防止先登艇而后脱开的做法。

6.1.4.6  脱开机构的布置,应该至少在艇内要求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降落救生艇。

6.1.4.7  每个降落设备都应提供辅助方式用吊起索降落救生艇。这种方式应符合第6.1.1段(第6.1.1.3款除外)和第6.1.2款(第6.1.2.6款除外)的要求。它必须能在纵倾达到20及向任一舷横倾达到50的不利条件下降落救生艇,并且不必符合第6.1.2.8和6.1,2.9款所要求的速度。如果辅助的降落设备不依靠重力、储备机械动力或其他人工方法,则该降落设备应连接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

6.1.4.8  辅助降落方式应至少配备1个单独的卸载能力以脱开救生艇。

6.1.5  救生筏降落设备

    除了关于在存放地点登乘,收回满载的救生筏,人工操作旋出降落设备外,每具救生筏降落设备应符合第6.1.1和6.1.2款的要求。降落设备应包括一自动脱开吊钩,其布置应能防止在降落过程中过早脱开,而使救生筏到水面时脱开。脱开吊钩应具有负载状态下脱开能力。负载脱开控制应:

    .1  与激发自动脱开功能的控制有明显的差别;

    .2  要求至少有2个单独的动作操作;

    .3  吊钩上具有150kg的载荷,要求至少有600 N但不多于700 N的力或提供相当的    合适保护以防止吊钩随意脱开;以及

    .4  应设计为当脱开装置适当并完全地设定时,甲板上的船员能清楚地观察到。

6.1.6  登乘梯

6.1.6.1  应设有扶手,以保证能安全地从甲板到达登乘梯项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达甲板。

6.1.6.2  登乘梯的踏板应:

    .1  采用没有节疤或其他凹凸不平外形的硬质木制成,而且加工平滑并无锐利棱边和毛刺,或采用其他等效性质的适用材料制成;

    .2  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可以采用纵向槽纹,也可敷铺认可的防滑覆盖物;

    .3  长不小于480 mm,宽不小于115mm,且厚不小于25mm,任何防滑表面或覆盖物不计;

    .4  间距相等且间隔不小于300 mm,也不大于380 mm,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

6.1.6.3  登乘梯每边的边绳应由两根裸露的白棕绳组成,其周长不少于65mm。每根边在顶端踏板之下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可以采用其他材料,但尺度、破断应力、风化性能、伸缩性能和紧握性能均须至少相当于白棕绳的性能。所有绳端均应扎牢以防松散。

6.2  海上撤离系统

6.2.1  海上撤离系统构造

6.2.1.1  海上撤离系统应能为各种年龄、身材和体质的、并穿着经认可的救生衣的人员提供从登乘地点到漂浮平台或救生艇筏的安全通道。

6.2.1.2  通道和平台的强度与结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6.2.1.3  如设置平台,应:

    .1  为工作载荷提供足够的浮力。如果是充气平台,对为此而设的包括任何充气结构构件的横座板或地板的主浮力柜,还应根据平台容量符合第4.2节的要求,但对第6.2.1.3.3款所给出的使用面积除以0.25而得出的容量除外;

    .2  在海浪中平稳,并为此系统的操作者提供一安全的工作区域;

    .3  应有足够的区域,以便能系固至少2只救生筏供登乘,并至少可以容纳任何时候预计登上平台的人数。平台的可用面积应至少等于:

20%的海上撤离系统核准的总人数

m2                                  

4

    或者10m2,取大者。但主管机关可以批推替代方案,只要证明其符合所有规定的性能要求(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该建议可能被修改。, );

    .4  自排水系统:

    .5  分舱应使从任何一舱中泄漏气体都不会影响其作为撤离设施的作用。浮胎应分隔或加以保护,以免在与船舷接触中发生损坏;

    .6  装设一个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减摇装置;

    .7  采用一根紧索或其他的定位系统加以限制,设计成自动布放,如必要,应能调整到所要求的撤离位置;

    .8  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系泊和拉紧绳索,以便能将与此系统相关的******气胀式救生筏牢固连结。

6.2.1.4  如果有直接通往救生艇筏的通道,应该提供一快速释放装置。

6.2.2  海上撤离系统的性能

6.2.2.1  海上撤离系统应:

    .1  能由一个人布放;

    .2  能使其设计的人员总数,就客船而言,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 min内从船上撤离到气胀式救生筏上;就货船而言,在l0 min内从船上撤离到气胀式救生筏上;

    .3  其布置应使救生筏能与平台牢固地连结,并且能由一个人在救生筏上或在平台上都能使救生筏脱开平台;

    .4  能够使其在船舶的纵倾达100,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达200的不利状态下,从船上予以布放,

    .5  如果设有一倾斜滑板,则滑板与水平面的夹角为:

        .1  当船舶在最轻航行状态下正浮,其范围为300~350;以及

        .2  就客船而言,第II-1/8条要求的浸水最后阶段时******角为550

    .6  用港内进行的及时的撤离布放容量进行评估;

    .7  能够在蒲氏风级为6级的海况下提供令人满意的撤离;

    .8  尽实际可能设计为在结冰情况下仍保持有效性;以及  

    .9  其构造为只需最少量的日常维护。任何需要船员进行维护的部分都应该是易于接近且便于保持。

6.2.2.2 如果船上配备了—个或多个海上撤离系统,至少50%的系统应在安装后进行试放。除这些布放的系统满意以外,未试验的系统应在安装后的12个月内进行布放。

6.2.3  同海上撤离系统连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海上撤离系统相连用的任何气胀式救生筏应:

    .1  符合第4.2节的要求;   

    .2  应置于该系统容器的附近,但能够脱离开布放装置和登乘平台投落;

    .3  能在一定时间内从贮存架上释放,该贮存架的布置应能使其沿平台系固;

    .4  按第III/13.4条予以贮存;以及

    .5  设有能和平台预先连结或易于连结的回收绳索。

6.2.4  存放海上撤离系统的容器

6.2.4.1  撤离通道和平台应包装在同一容器内,即:

    .1  其结构应能承受在海上遭受各种状态的严重磨损;

    .2  尽可能水密,容器底部的排水孔除外。

6.2.4.2  容器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认可机关名称以及系统的容量;

    .4  SOLAS;

    .5  生产日期(年月);

    .6  最近一次检修的日期及地点;

    .7  水线以上的******许可存放高度;以及

    .8  船上存放位置。

6.2.4.3  降落和操作须知应标志在容器上或其附近。

6.2.5  海上撤离系统的标志

    海上撤离系统上应标明:

    .1  制造厂名或商标;

    .2  出厂号码; 

    .3  生产日期(年月);

    .4  认可机关名称;

    .5  最近一次检修的检修站名称和地点,检修日期;以及

    .6  该系统的容量。

第VII章  其他救生设备

7.1  抛绳设备

7.1.1  每具抛绳设备应:

    .1  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

    .2  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体,每个能在无风天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 m;

    .3  包括不少于4根抛射绳,每个抛射绳具有破断强度不少于2kN;

    .4  备有简要说明书或图解阐明抛绳设备的用法。

7.1.2  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此外,对于手枪发射的火箭、抛射绳和火箭以及引燃器材应贮存在抗风雨的容器内。

7.2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7.2.1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7.2.1.1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第II—1/42条或第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7.2.1.2  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 dB(A)。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7.2.1. 3  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dB(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dB(A) (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830(19)号决议通过的《1995年报警器和显示器规则》)。

7.2.2  公共广播系统

7.2.2.1  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

7.2.2.2  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压等级应该:

    .1  内部处所75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dB(A);以及

    .2  外部处所80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A)。

 

MSC.48(66)号决议

(1996年6月4日通过)

通过《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 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认识到需要对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

国际标淮,

    注意到委员会据之通过《SOLAS公约》第III章修正案的MSC.47(66)号决议使《国际

救生设备(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成为《S0LAS公约》的强制性要求,

    在其第66届会议上审议了建议的《LSA规则》文本,

1  通过《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注意到按《SOLAS公约》第III章的修正案,《LSA规则》的修正案应按照该公约第VIII

条关于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该公约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和实施;

3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的《LSA规则》文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转发给本公约的所

有缔约国政府;

4  还要求秘书长把本决议和附件的副本转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所有本组织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