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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救生衣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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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第三章 第7条 个人救生设备
2      救生衣
2.1   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备1件符合规则2.2.1或2.2.2要求的救生衣,此外还应:
.1    对于航程小于24h的客船,应配备至少船上乘客总数2.5%的婴儿救生衣;
.2    对于航程大于等于24h的客船,应为船上每一个婴儿配备婴儿救生衣;
.3    配备船上乘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更多数量的救生衣以便为每个儿童配备l件;以及
.4    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并供设置在很远的救生艇、筏地点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值班人员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及有人值班的其他任地方;
.5    如果提供的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达140kg、胸围达1750mm的人员穿着,船上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适的辅助设备,以使其系固在这些人员身上。
2.2   救生衣应存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予明显标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按本条2.1要求配备的救生衣变得无法拿到时,可制定满足主管机关要求的变通规定,可包括增加配备救生衣的数量。
2.3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之外,用于全封闭救生艇上的救生衣应不妨碍穿着者进入救艇或在舱内入座,包括扣好安全带。
2.4   自由降落救生艇选用的救生衣及其存放和穿着方式,应不妨碍进入救生艇、乘员安全及救生艇的作业。


LSA规则 第二章 个人救生设备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 . 1.1 救生衣不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 秒钟后持续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 .2 根据表2 .1 , 救生衣应以三种尺寸提供。如果救生衣完全符合两个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 其可标明两个尺寸范围, 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根据表2. l , 救生农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 1 一救生衣尺寸分类衡准
救生衣标识
婴儿
儿童
成人
使用者身材:
体重 (kg)
身高 (cm)
小于15kg
小于100cm
15kg或以上且小于43kg
100cm或以上且小于155cm
43kg或以上
155cm或以上
2.2.1 .3 如果成人救生衣不是为适合体重高达140 kg 、胸围达1750mm 的人员而设计, 应提供合适的附属件使救生衣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 .2. 1.4 救生衣的水中性能应通过与合适尺寸的标准测试救生衣( 即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测试装(RT D)) 的性能进行比较予以评估。①
2.2 . 1.5 成人救生衣的构造应:
. 1 至少75 % 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员能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 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 2 经示范后, 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min 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 3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 即使不正确地穿着, 对穿着者也不会造成伤害;
. 4 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具有快速和积极的闭合方式, 无需打结;
. 5 穿着舒适; 和
. 6 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m 的高度跳入水中或穿着者手臂上举从至少1m 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 且救生衣或其附属件不脱落或损坏。
2.2 . 1.6 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 人进行测试时, 成人救生衣应在平静的淡水中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以便:
.1 抬高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 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 规定的平均值;
.2 在不超过RTD 规定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的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 救生衣未翻转的人员数量不超jdjllTD 值;
.3 将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 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 值减去5 " ;
.4 将头部托出水平面, 其平均脸平面角度不小于RTD 值减去5 " ; 和
.5 在以屈曲的胎儿姿势漂浮时, 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者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的姿势。②
2.2.1 .7 成人救生衣应允许穿着者作短距离的游泳, 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 除下列规定外, 婴儿或儿童救生衣的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
.1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儿穿着;
.2 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儿RTD 替代成人RTD ; 和
.3 可以帮助登上救生艇筏, 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减至大于穿着相应尺寸的RTD 的灵活性范围。
2.2.1 .9 除了干舷和自扶正的性能外, 婴儿救生衣的要求可酌情放松, 以:
.1 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儿;
.2 允许婴儿系固于看护人, 井有助于婴儿靠近看护人;
.3 保持婴儿干燥, 带有自由呼吸孔;
.4 保护婴儿在撤离中免受碰撞和摇晃; 和
. 5 允许看护人监控婴儿的热丧失。
2.2.1 . 10 除1 .2 . 2.9 要求的标记外, 婴儿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 1 按照2.2.1 . 2 的尺寸范围; 和
. 2 本组织通过的" 婴儿救生衣" 或" 儿童救生衣" 符号中所示的" 婴儿"或" 儿童" 符号。③
2.2.1 . 11 浸入淡水中24h 后, 救生衣的浮力下降不应超过5 % 。
2.2.1 . 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应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 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2 . 2 . 3 中规定的救生衣灯固定设备, 使其能符合2.2 . 1.56.和2.2 . 3 . 1 . 3 规定。
2.2.1 . 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绳索系牢的哨笛。
2. 2. 1.15 应以不降低其组合性能的方式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 并系于救生衣。
2.2 .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条可抛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 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服上。
2.2 . 1.17 救生衣应配备合适的工具, 以允许营救人员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有不少于2 个独立气室, 应符合2.2.1 的要求, 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 设有用单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 并能用嘴为每个气室充气;
. 2 在任何一个气室丧失浮力的情况下, 能符合2 . 2 . 1. 5、2.2.1 . 6和2 . 2 . 1 . 7 的要求; 和
. 3 使用自动机械设备充气后, 符合2.2.1. 1 1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3.1每个救生衣灯应:
. 1 向上半球所有方向发出强度不小于0 . 75c d 的亮光;
. 2 具有能提供至少8h 光强为0 . 75 Cd的能源;
. 3 当系于救生衣上时, 应尽可能照亮上半球的大部分; 和
. 4 为白色光。
2.2.3 . 2 如果2. 2.3 .1 中所指的灯是闪光灯, 还应:
. 1 设有手动操作开关; 和
. 2 以每分钟不少于50 次但不超过70 次的速率闪光, 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① 参见经修正的《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MSC . 81(70) 决议) 。
② 参见《IMO 冷水生存随身指南》第11 页插图及经修正的《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MSC .81 ( 70) 决议) 。
③ 参见经修正的A . 760(18 )决议《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符号》